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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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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2/01/13
- 違規日期
- 2021/10/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水泥業,且設有擋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卻未定期記錄維護、清理淤砂之時間及方法,紀錄亦未依法保存3年供查閱。另M01製程產生之廢水,有貯留池T01-01(S01)1座,惟現場發現貯留池旁有2池作業廢水沉澱池(標示製程循環池)及堆置場X001旁亦有1池沉砂池,顯與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南市環水字第01253-10號)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檢具貯留許可文件內容變更核可證明文件或回復與原核准貯留許可文件內容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