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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3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3/02
- 違規日期
- 2020/11/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功勝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60-02號),本局於109年11月17日派員至功勝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A007及A017袋式集塵器壓差計儀表故障,前端污染源噴砂機(E007、E020)運作中,另A024袋式集塵器入口溫度計故障,前端污染源高週波爐 (E014)及震動脫殼機 (E004)運作中。(二)E025及E026酸洗區廢氣流向有誤,應為E025及E026連接至A023洗滌塔處理,並自P003排放。(三)製程中使用調質金屬(低碳鉻、純錳、鉬、鎳及純矽)進行調質,惟調質金屬未納入許可證原物料項目中。(四)除渣劑108年使用量為13.9公噸(許可核定12.06公噸/年),天然氣108年使用量為202.569仟立方公尺(許可核定144仟立方公尺/年),已超出許可核定10%以上。(五)另上述袋式集塵器壓差計儀表及溫度計故障違反空污法之情事,本局已於110年1月25日至現場複查,爰核貴公司已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民族路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獅路6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