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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20018
- 處分日期
- 2022/02/17
- 違規日期
- 2021/10/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7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場址,現場堆置砂、石、土及路面刨除物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核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規範對象(堆置場),惟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核該堆置場,查獲下列缺失事項1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表面因砂土等粒狀物附著,造成與乾淨路面有顏色差異之情形),記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6條第2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萬板路三七八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水碓段塭底小段28-27地號(新五路2段90之4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