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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50013
- 處分日期
- 2022/05/16
- 違規日期
- 2021/08/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8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工二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製程為金屬加工程序,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原料(金屬件)→部分裁切→研磨→防鏽潤滑→包裝→成品,現場依所提原物料報表核對發現貴公司製程109年有機溶劑總使用量為30,287.2kg,符合許可公告第八批次第二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備設置及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令停工。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六路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