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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36
- 處分日期
- 2018/01/05
- 違規日期
- 2017/04/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1.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9.4(放流水標準6-9)、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17.1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7.55倍)、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16.5mg/L(放流水標準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於廢水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各採集一組水樣,發現酸鹼系收集井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12.6mg/L,為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鉻系收集井重金屬銅檢測值為28.9mg/L(許可登載範圍值3~20mg/L)、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597mg/L(許可登載範圍值15~500mg/L),快混池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93.2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0.4mg/L),化學沉澱池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20.3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1.2mg/L)、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18.6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0.4mg/L),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3.又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鉻系還原槽ORP監測面板顯示285mv,許可登載範圍200~250mv,核已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值上下限1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96000元整,並命於文到之日起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