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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鋒實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1003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1/05
違規日期
2017/04/0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7,29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1.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pH檢測值為9.4(放流水標準6-9)、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17.1mg/L(放流水標準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7.55倍)、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16.5mg/L(放流水標準0.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於廢水處理設施各處理單元各採集一組水樣,發現酸鹼系收集井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12.6mg/L,為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鉻系收集井重金屬銅檢測值為28.9mg/L(許可登載範圍值3~20mg/L)、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597mg/L(許可登載範圍值15~500mg/L),快混池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93.2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0.4mg/L),化學沉澱池重金屬總鉻檢測值為20.3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1.2mg/L)、重金屬六價鉻檢測值為18.6mg/L(許可登載範圍值ND~0.4mg/L),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3.又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各單元操作參數,發現鉻系還原槽ORP監測面板顯示285mv,許可登載範圍200~250mv,核已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值上下限10%。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296000元整,並命於文到之日起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一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一六號
統一編號
16396870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