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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16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違規日期
- 2014/05/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烏日區新長壽段92地號等32筆施作「大山建設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貴公司表示該工程施作期間未收到通知要求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惟不可因不知情而無作為且違規事證明確。貴公司位於本市烏日區新長壽段92地號等32筆施作「大山建設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貴公司表示該工程施作期間未收到通知要求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惟不可因不知情而無作為且違規事證明確。貴公司位於本市烏日區新長壽段92地號等32筆施作「大山建設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4年6月10日峻工,無需再限期辦理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土庫里華美街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新長壽段92地號等32筆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