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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0/02
- 違規日期
- 2017/07/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市林園區潭頭段2096、2097地號土地遭棄置廢棄物,經本局環境稽查科106年4月6日、本局廢棄物管理科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上開土地遭棄置10餘袋太空袋,袋內盛裝廢塑膠、鋁箔等廢棄物,及一批黑色帶狀橡膠品,太空袋內之廢棄物標示有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太士公司)字樣;另本局106年4月5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第三隊第三中隊,至本市林園區堤防潭頭段91地號土地聯合稽查,亦發現標示有山太士公司字樣之廢棄物。復經貴公司廖○○106年7月6日至局表示,目視照片部分應為貴公司105年製程產出之裁切邊料、保護膜、反射片等不良品、包裝材等廢棄物,係委託柏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柏德公司)清除,惟貴公司未委託再利用機構亦未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泰和里中和街一九一巷一五弄一號一之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2096、209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