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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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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4-100028
- 處分日期
- 2015/10/30
- 違規日期
- 2015/06/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0000元整,除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內容運作外,並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月31日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6條規定,檢具經技師簽證者之功能測試報告及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第14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第1項、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九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山路一段9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