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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鵬牧場

文號
30-107-120009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2/19
違規日期
2018/11/0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即宏鵬牧場)從事畜牧業(一),經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01日至台端所經營之畜牧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所取樣化樣結果:生化需氧量107mg/L(標準限值為80mg/L),懸浮固體165mg/L(標準限值為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20004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大樹新吉段九五五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樹區龍目里11鄰龍目路110-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