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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8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8/21
- 違規日期
- 2017/07/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352、356、358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584-02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1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經洗滌器後洗滌液pH值為2.97(現場使用手動式儀器檢測2.93),核未符合操作許可證內容登載操作條件7.00~12.00(超出10%之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6年10月18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三五二、三五六、三五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村溪心街三五二、三五六、三五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