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0-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5/11
- 違規日期
- 2021/02/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2月21日至貴處辦理之「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第C711標豐勢交流道工程(道路)(管制編號:B106L14017-1)」進行營建管理辦法稽查,缺失如下:1. 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第7條)。2. 營建工地內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泥濘,舖面未完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8條)。3. 工地出入口設置洗車台及洗車設備,然洗車設配故障,現場以灑水車清洗路面。另車輛AAC-532、B2-2UR、303-TV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第10條)。缺失總計18點,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5月2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0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雲頭路四四之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國豐路三段五六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