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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00004
- 處分日期
- 2022/10/07
- 違規日期
- 2022/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11年8月29日11時10分派員至貴行稽查,查該工廠沉澱池對外之排水孔正排放淡藍色廢液,經查該工廠內磨石廢水雖流入沉澱池,惟未有效沉澱處理而經由廠外排溝流向竹子門溝造成污染情形,現場拍照錄影存證,再查該工廠位於高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域範圍內,該工廠排放廢水進而污染承受水體行為,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合和里美中路五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中興路一段1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