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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58
- 處分日期
- 2018/12/11
- 違規日期
- 2018/08/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2樓脫模機冷卻水,因部份廢水未妥善收集而經由廠區雨水道疏漏至周界外地面水體,惟貴公司未於本件事故發生3小時內通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及並未採行緊急應變措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4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8年1月18日前),檢具2樓脫模機冷卻水停止疏漏至廠內雨水道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四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