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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4-060007
- 處分日期
- 2015/06/11
- 違規日期
- 2015/03/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依行政院環保署102年3月4日環署空字第1020016425號令修正發布之「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處準則」規定。限改日期:104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4年3月28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又於104年4月7日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規定,缺失記點8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六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新生南路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