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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41
- 處分日期
- 2017/11/26
- 違規日期
- 2017/09/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清洗作業產生之作業廢水貯存於於廠內貯存槽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立即全部停工,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命令,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工命令。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東北里山腳路六段三七二巷一六四弄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湳段189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