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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朝畜牧場

文號
30-109-070028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0/07/28
違規日期
2019/12/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畜牧場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惟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作業廢水至地面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第3條、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埔段南勢埔尾小段三地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埔段南勢埔尾小段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