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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60014
- 處分日期
- 2023/06/14
- 違規日期
- 2023/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65-00號),本局分別於112年4月18日及112年5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4月18日1.查核時A002洗滌塔未開啟,確認前端污染源E003磷酸錳皮膜作業區運作中;核對A001~A004洗滌塔操作參數,其中A001廢氣流量、出口溫度、A003洗滌液流率、出口溫度儀表無數值顯示,顯示其故障;查A001洗滌塔監控儀表之pH讀值顯示為8.01(許可核定9~12)低於許可核定範圍,且逾10%容許範圍,前揭事項續於5月8日查核時已改善。2.查原物料、污染源檢點及防制設備未依許可進行每日記錄。(二)5月8日1.查A003洗滌塔廢氣處理量為65,300m3/hr(許可核定12,000~54,780m3/hr),已超出許可核定值之處理量。2.查110年6月~112年3月未每日記錄防制設備操作記錄;另110年6月~112年5月無污染源檢點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北庄里中山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北庄里中山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