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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信志住宅新建工程

文號
30-107-090016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26
違規日期
2018/08/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3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7年8月16日至台端「劉信志住宅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已竣工完成,且未依規定向本局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港子埔段中坑門小段一○三九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林園區下厝路119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