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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0/02
- 違規日期
- 2019/06/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40-02),查核時製程設備除噴砂作業區(E202)未運作,其餘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皆正常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洗滌塔(A204)許可證核定換水量為0.9~2.7立方公尺/月,洗滌液流率為4.8~6立方公尺/小時,惟查108年5月實際換水量為0.3立方公尺,108年6月13日洗滌液流率為7.4立方公尺/小時,與許可核定內容不一致。(二)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5)許可核定壓降為30~200mmH2O,惟查108年5月15日至108年6月21日壓降均小於許可核定值。綜上,前揭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均逾許可證核定之10%容許限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100,000元,並限期於108年10月31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仁化里仁美路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仁化里仁美路六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