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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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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09
- 處分日期
- 2018/03/14
- 違規日期
- 2018/01/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12日至貴公司林園工廠現場督察,發現貴公司林園工廠106年12月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消泡劑(13%)經換算後實際使用劑量為0.15公斤/公噸廢水,未達許可限值(生物反應池I、II合計加藥量應為0.2~0.84公斤/公噸廢水),另生物反應池I(T01-04)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記錄溶氧數值,綜上所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北汕里石化四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