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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4/06
- 違規日期
- 2021/04/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一、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下稱該廠)鍋爐發電程序,本局分別於108年12月3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43156號函、108年12月14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48321號函以及108年12月25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151698號函裁罰並限期改善,並自109年1月1日起廢止該廠M02、M03製程操作許可證在案,M03製程(3號機組)現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先予敘明。二、本局於110年4月5日清明連假期間,派員至該廠執行稽查作業,稽查重點如下:(一)M03製程(3號機組)現場已啟用,經由中控室介面發現3號機組已使用柴油點火,進行鍋爐燃燒,且爐室溫度已達282及289℃。(二)另查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現場數值:SOX:0ppm、NOX:8.51ppm、OP:16.59%、temp:51.04℃。三、承上,M03製程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自點火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一、命貴公司台中發電廠M03製程立即停工。
二、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