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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15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違規日期
- 2024/08/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33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112年12月12日、113年4月16日派員查核及113年8月13日聯合檢警環相關機關進廠查核,查核結果如下:現場查核貴公司專責人員未有簽到退、打卡紀錄及請假紀錄,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9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三三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西路33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