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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20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違規日期
- 2017/05/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F***-03),於燃油鍋爐(E101)後端排放管道(P101)執行粒狀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為226mg/Nm3(標準100mg/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二段一一七巷九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2段117巷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