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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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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20
- 處分日期
- 2017/12/14
- 違規日期
- 2017/10/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0月1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二廠熱鍛螺帽工場旁有油水分離槽設備,經初步處理再抽至廢水處理設備(T01-01),廢水係來自場內作業產出,經管線收集而來,惟現場雨水溝、場地有殘留油污廢水痕跡,收集效果不佳,且於許可證未有該設備單元,亦無提出變更申請,顯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台上里新樂街一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台上里新樂街一九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