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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諭養豬場

文號
30-113-04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4/17
違規日期
2024/01/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46,02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分別於112年11月1日及113年1月25日派員於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各一組送驗,112年11月1日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35倍與生化需氧量濃度為24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05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8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14倍;113年1月25日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萬5,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00.33倍與生化需氧量濃度為9,7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20.5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萬9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3.83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6020元整,臺端應於113年5月20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1月25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驗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五○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海豐路彰厝巷15號之8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