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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31
- 處分日期
- 2021/01/15
- 違規日期
- 2020/09/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50-03號),本局於109年9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現場除E209噴砂機外,其餘運作中,其中E212烘箱區(烘箱*4),現場查核該區烘箱計有5台,且製程廢氣流向皆連接至A205其他洗滌吸收塔,另核對109年8月生產設備查核表-烘箱(烤箱),顯示5台烘箱皆有運作,顯與許可證登載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二街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東二街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