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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60059
- 處分日期
- 2023/06/14
- 違規日期
- 2023/02/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一:「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如下:…(二)許可病床數在50床以上之醫療機構。…」,公告事項二:「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應至少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公告事項四:「事業聘僱之專業技術人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專業技術人員另聘時,該事業應於15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異動」,先予敘明。2.本局於112年5月31日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管制編號:H51A0942)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於111年11月30日核准在案,廢清書所登載醫療院所病床使用狀況,病床數合計為55床,且廢清書登載手術(開刀、生產)醫療作業程序(860003)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廢尖銳器具(廢棄物代碼:C-0504)〕、感染性廢棄物(病理、血液、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類)(廢棄物代碼:C-0513)、感染性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代碼:C-0599)〕,依前揭規定應設置至少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1人,再查環保署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線上審查(案件編號:LC20230427007)申請書件,貴事業所屬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已於112年2月3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並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報主管機關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一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一二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