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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24
- 處分日期
- 2025/05/22
- 違規日期
- 2025/01/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廢水最大核准量120CMD,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經查貴公司專責代理人陳○○於113年12月31日離職,離職後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19條第1項規定,依同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埤頭里關新路一段六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埤頭里關新路一段62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