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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春本草企業有限公司

文號
42-108-080007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9/08/26
違規日期
2019/07/25
違反法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Pchome個人賣場網站刊登販賣「漢方驅蚊包【外用保健系列】【新和春本草】【新和春中藥房】」,經本局查證屬實,惟未領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逕行環境用藥廣告行為。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爰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1款暨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條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四九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中正路49號
統一編號
2874148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