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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20002
- 處分日期
- 2021/12/20
- 違規日期
- 2021/09/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環保署專案代碼:EP1100104,進行現場查核作業。2.勾稽該機構自109年7月至110年7月廢棄物網路申報產出(使用)、貯存及聯單情形,申報異常情形如下:(1)查該機構於109年9月及110年1、2、7月申報廢棄物D-0699廢紙混合物產出量超過其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月最大產生量,(2)109年10月及110年1、2月申報R-0701廢木材產出量超過其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每月最大產生量,(3)該機構於110年4月申報廢棄物E-0213電鍍金屬廢塑膠(含光碟片)及E-0217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產出量及清運聯單惟對照其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衍生廢棄物項目不符,(4)該機構於110年6月申報R-0701廢木材產出及110年7月申報D-0102、D-0299、D-0699等廢棄物產出有申報異常情形致質量不平衡。前揭情節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42條規定,請盡速完成改善。3.轉送環保署制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注意事項」,請機構負責人務必督促第一線廢棄物收運人員確依本注意事項執行,以提升廢棄物清運人員整體安全防護之工作,機構代表已確認簽收。4.依本局109年深度查核意見改善進度追縱後續改善結果,查核意見1、2、4、6、8、9、10、21、23、25、26,涉及許可變更或廢清書變更,據貴機構申辦公民營廢棄物乙級處理許可證變更乙案,本局業於110年4月26日基環廢壹字第1100002214號函提出審查意見要求補正,惟迄今已4個月餘仍未依該函內容提出補件申請,且已逾貴機構自訂之改善期限(109.12.31),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42條規定,請盡速完成改善。5.承上,有關D-1504貯存區防洩漏設施及2部破碎機獨立電表之設置,請盡速設置。6.以下空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三路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三路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