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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30018
- 處分日期
- 2019/03/08
- 違規日期
- 2017/09/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10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106年9月至107年8月申報廢棄物產出、貯存及聯單異常情事如次:1.106年10月至107年8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107年3月、6月及7月廢保溫材料(D-0403),106年10月至12月、107年2月、107年4月至8月有機性污泥(D-0901),107年7月廢樹脂(D-0201除外)(D-0202),106年10月至107年4月、107年6月及7月廢油混合物(D-1799),106年10月至12月、107年3月、4月、7月及8月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 (D-1504),106年9月至107年4月、107年6月、8月污泥混合物(D-0999),107年1月、2月、5月至7月焚化爐飛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者) (D-1001),107年1月至7月焚化爐底渣(D-1103),106年10月至107年8月以鄰二甲苯製造鄰苯二甲酐之蒸餾輕餾分(A-3201),106年10月至107年8月以鄰二甲苯製造鄰苯二甲酐之蒸餾殘留物(A-3301),106年11月至107年1月、107年4月至6月、107年8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2. 107年1月至8月漏報廢潤滑油(D-1703)產出。3.107年7月至8月漏報廢石綿墊圈(D-2408)聯單。上開申報異常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66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