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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3-114-03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3/14
違規日期
2024/09/2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72,500
處分種類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依據管理辦法第5條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未載明或僅標示部分工地資料,記缺失點數4點;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9條裸露地表覆蓋之防塵布、防塵網或稻草(蓆)有破損、毀壞或缺漏,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或造成工地出入口及其延伸之道路有路面色差,記缺失點數4點;第17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36點。本府113年7月30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130285540號書函限期於113年8月16日前完成改善。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7日派員前往複查,經查車行路徑及工地出入口仍未完成改善,依法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25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 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二林(1145)中科段356地號
統一編號
52242444
更新時間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