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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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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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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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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80022
- 處分日期
- 2018/08/16
- 違規日期
- 2018/07/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處林園沿海站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7月3日稽查結果,其油槽空間132公秉,稽查當時油槽存量83.02公秉,油氣空間48.98立方公尺,理論建壓時間4分52秒,實際建壓時間8分27秒,壓力為2.0 inH2O(合格標準範圍:1.90~2.10 inH2O),惟經5分鐘後壓力讀值為1.42 inH2O(合格標準範圍:1.90~2.10 inH2O),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港埔里沿海路四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