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3-090016
- 處分日期
- 2024/09/26
- 違規日期
- 2023/12/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為46609303後續辦理。1.本局於112年12月14日16時34分致電榮泰水電行代表人賴柏源(負責人為賴文光)詢問有廢棄物來源(原函請本案行為人到局說明,因工作繁忙,故以電話訪問)。2.據代表○○表示該廢棄物為自家老宅拆除產出,請員工周○○載運至北港清潔隊範圍內丟棄。3.該水電行代表○○請員○○辦理自家拆除作業,將產生之物料自行載運至北港清潔隊清除,而未委託合法清除。4.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5.該電話訪問皆錄音及上述違規行為、告發法條皆與代表○○確認無誤。PP11230531.本局於112年10月6日21時35分會同北港清潔隊人員及北辰派出所員警查察,發現一車(小貨車BMD-2610)駕駛:周梵町(○○○○○○○○○○,78/07/02,台中市一中街50號7樓之5號,0966-827-991)仔運廢棄帆布2台份隨意棄置於北港清潔隊區域內,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 2.現場已○○清除其棄置之物件並載運至合法清除業者處理之,且應於112年10月13日前提供廢棄物清除清理之單據,供本局備查。PP11270011.為釐清丟棄之廢棄物是否僅有廢帆布,據北港清潔隊隊長表示,當○○所丟棄之廢棄物為廢帆布、些許廢木材等廢棄物。2.後續將請行為人到局說明,再行辦理後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長億里長億東三街七○巷七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北港鎮北港清潔隊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