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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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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39
- 處分日期
- 2017/09/29
- 違規日期
- 2017/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鳳山區鳳南路286號經營華豐加油站,計有汽油加油槍34支,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4月18日至該站執行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檢驗測定(檢測方法:NIEA 211.71B,簡稱氣油比檢測),因該站停用加油槍6支當日氣油比檢測實測加油槍28支,其中合格19支,不合格9支(合格範圍未達0.88~1.20),合格率68%,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氣油比檢測合格加油槍數須達總檢測數百分之七十,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前述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鳳南路二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鳳南路二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