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9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9/13
- 違規日期
- 2018/06/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41-01號),本局於107年6月12日前往貴分公司執行油品含硫量稽查採樣,共採樣燃料油樣品1瓶,經檢測公司以NIEA A443.74C方法分析,其檢測結果該油品含硫量為0.7wt%,超出法規標準值0.5wt%,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11月19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