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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20021
- 處分日期
- 2020/02/17
- 違規日期
- 2019/12/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烏日區溪埧里溪南路一段956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20-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以108年9月17日中鈺字第108022號函,函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並由代理人代理其業務,經本局108年9月20日中市環水字第1080110102號函同意備查,限期貴公司代理人代理期間至108年12月13日止並應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事宜。惟貴公司至109年1月13日方提出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溪埧里溪南路一段九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溪埧里溪南路一段95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