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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40017
- 處分日期
- 2020/04/23
- 違規日期
- 2020/02/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査本局於109年2月18日9時57分派員至貴公司於臺中市龍井區台西南路**號廠房後方溝渠稽查,現場水體呈現乳白色,沿上游稽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後方可疑管路殘留白色廢水,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惟稽查當日製程樹酯調配桶清洗廢水逕以管路、閥門調整,以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工廠後方溝渠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40000元整,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5項第1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本案裁處書送達日起180日內向本局申請並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電子式電度表及顯示看板之設置。屆期未完成設置者,將依同辦法第56條第4項規定命貴公司停止排放廢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製程樹酯調配桶清洗廢水逕以管路、閥門調整,以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工廠後方溝渠造成水體污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台西南路2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