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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80006
- 處分日期
- 2022/08/29
- 違規日期
- 2020/09/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067-1101031-00號)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南市回收字第006號),未依核准之許可內容逕清運廢塑膠、鐵鋁罐、紙類及廢鐵等資源回收物至本市安定區六塊寮段312地號土地暫置(私設貯存場),經本局於109年9月1日派員至現場查獲,顯已違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1月3日裁定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略以:「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舜大有限公司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2.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暨行為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後,處新臺幣0萬元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學東里公學路七段九七巷九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鼎財26號對面(六塊寮段31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