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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1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1/19
- 違規日期
- 2017/07/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6年5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承租清除車輛停放地點(地址: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151巷2號)勘查,並經貴公司106年5月15日派員至局說明,發現貴公司將鐵皮屋拆除所產生之廢鐵清運至上開地點進行堆置貯放,惟貴公司之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35910200號)無准予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上開堆置貯放行為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經本局106年6月7日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5155700號函告發裁處,並限期於106年6月14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改善期限(106年6月14日止)屆滿後,嗣於106年7月28日派員至上開地點複查,現場所堆置之廢鐵仍未如期完成清除,仍有廢鐵堆置於該處,再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崇明街一四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一段151巷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