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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30028
- 處分日期
- 2025/03/12
- 違規日期
- 2024/10/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2年7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多處污染源(包含輸送機入料口擠壓區、熱融機、押出機、冷卻水槽前)煙塵逸散致明顯異味散佈於空氣中(異味檢測儀測值介於157~364;輸送機入料口擠壓區:172,熱融機:159,押出機:157,冷卻水槽前:364),檢視輸送機入料口擠壓區無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與處理設施,另熱融機與冷卻水槽收集設施持續散佈煙塵於空氣中,輔以風速計量測各項污染源集氣設施所收集空氣污染物之風速為0m/s,無法有效收集污染源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至後端防制設備處理,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於113年10月16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30127611號函處分並限期於113年8月16日完成改善在案,先予敘明。貴公司於113年7月30日來函申請改善期限展延,經本局於113年9月13日同意改善期限展延至113年9月20日,惟屆期未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故本局於113年10月21日派員至現場進行缺失複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現場輸送機入料口擠壓區雖設有廢氣收集管線,卻未連接防制設備,另輔以風速計量測,其風速顯示為0m/s,顯示未改善完成,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限期改善:114年2月17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墩北里月湖路七九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墩北里月湖路七九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