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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2-120014
- 處分日期
- 2023/12/29
- 違規日期
- 2023/09/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9月27日派員現場稽查,於貴公司後方土地(本市南屯區寶文段588-1、589、590地號)發現有現場貯存10~20台廢汽車、堆置拆解後之塑膠外殼、座椅等衍生廢棄物及零件等之情形,貴公司未辦理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變更,逕於前揭土地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業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將違規貯存情事清除恢復原狀或檢具文件向本局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變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永春南路四三○巷一六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文段588-1、589、59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