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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3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3/13
- 違規日期
- 2016/12/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7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06-00)及熱媒加熱程序(M07)(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63-00)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7日及8日派員前往督察,督察結果,貴公司燃材鍋爐(E601、E701)係使用廢木材為燃料,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燃料木材不符;另查核時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之脈動式集塵器(A603)前方進氣管線處加設活性碳噴注設備,該設備未核定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且開啟吸附設備(A604)發現其原有吸附櫃損壞,致其內僅有2座吸附櫃裝填活性碳,其餘部分係鋪灑於平台上,且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更換周期進行活性碳更換,核屬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貴公司於106年5月24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溪底村工西二路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