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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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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違規日期
- 2023/11/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0年12月23日取得南投縣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須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惟場域內、外堆置大量鋼鐵原料(材),及設置層架堆放非應回收廢棄物品項之倉儲使用,該址實際作為原物料倉儲暨倉庫,故未依原申請用途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本局前於112年1月4日以投環局廢字第1110029654號函裁處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30日內恢復營運。惟本局前於112年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例行性巡查暨多次輔導,均未營運且無法提出營運事證;另查貴公司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土地(名間鄉新北段89、89-1地號),登記所有權人為蔡**,統一編號:L100*****7,已於111年8月11日變更登記所有權人為大OO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9*****8,登記原因為買賣,惟查尚未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變更登記興辦事業計畫,故貴公司違法事實明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由系統預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撤銷貴公司(機構編號:5488284602)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廢止其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合利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名間鄉新街村新大巷5-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