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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福興畜牧場

文號
40-114-05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5/05/16
違規日期
2025/04/2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即金福興畜牧場)於本縣福興鄉福安段939、956之2地號從事養豬事業,係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本局114年4月18日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系統),針對臺端(即金福興畜牧場)113年3月至114年2月間申報資料與廢清書(N11209180002)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該期間之死廢畜禽(廢棄物代碼:R-0112)申報數量,確有逾臺端(即金福興畜牧場)所提報之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0.67公噸)百分之十,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九三九地號,福安段九五六之二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安段939、956-2地號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