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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20001
- 處分日期
- 2020/12/01
- 違規日期
- 2020/09/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彰濱廠於本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環工五路2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領有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證號:N2399-01號)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9月16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雷雕機(E130、E131)廢氣經由管線收集後即由排放管道P103排放,且現場發現E130收集管線已斷裂,與核定操作許可證應經由振動式袋式集塵器(A110、A102)處理後始得經由排放管道P103排放不符;另現場亦發現振動式袋式集塵器(A112)壓差計已拆除無監測儀表可確認壓差範圍,上述情形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說明M01製程E130(A110)及E131(A102)改善方式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環工五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環工五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