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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6-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違規日期
- 2017/03/1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處辦理之營建工程(管制編號:B104L61075-1),現場工地內物料堆置及裸露地表,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4月18日前改善完成。
限改日期:106年04月18日。
- 裁處依據
- 貴處辦理之「臺中港區運動公園興建工程-建築工程」,工區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之規定設置相關防制設施。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六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406之2地號等32筆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