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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6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違規日期
- 2017/04/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製造程序之水洗槽旁設有電鍍藥劑過濾器及濾心清洗作業程序,另產生之作業廢水以管路輸出至廢水調整池(T01-01),與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逕行作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辦理許可變更或是廢水處理設備恢復與許可一致。限改日期:106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