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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30045
- 處分日期
- 2021/03/23
- 違規日期
- 2020/12/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里廠)從事包裝用紙製造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區大隊)於109年12月9日會同本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現場督察,查核時廠內製程作業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印刷作業區(E001)廢氣管道尚未與塗佈機(E102)廢氣管道匯合前有破損之情事(FID量測破洞處VOCs濃度為140ppm)。 (二)印刷機(E101)廢氣管道尚未與積層貼合區(E004)及無溶劑貼合機匯合前有破損之情事(FID量測破洞處VOCs濃度為113ppm)。(三) 積層貼合區(E004)與無溶劑貼合機之廢氣收集管道匯合後有破損之情事(FID量測破洞處VOCs濃度為66.02ppm)。綜上,前揭共計3處製程設備廢氣收集管道破損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造成廢氣洩漏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因違規事項經本局於110年3月2日現場複查改善完成故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一二五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國光路一段一二五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