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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30016
- 處分日期
- 2021/03/25
- 違規日期
- 2019/09/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9月19日派員前往勘察,於貴公司廢(污)水處理單元T01-07測得導電度為120.4ms/cm(120,400μs/cm),高架放流槽(納管前架高之B型採樣設施)導電度為352μs/cm,依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所載,T01-08係放流槽,T01-08單元前後水質相同,未有處理功能,稽查當日測得導電度為350μs/cm,確與高架放流槽導電度相仿。按前揭事實貴公司放流水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定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規定,核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復興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鳳山村復興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